按服务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个人信托即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个人信托又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生前信托指个人在世时就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建立了信托关系,其信托合同限于委托人在世时有效。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的人士以及老年人而设立。申请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存财产、处理财产等。身后信托指根据个人遗嘱办理身后的有关信托事项,如执行遗嘱、管理财产、为保寿险者在身后代领赔款等。 个人信托曾是信托业发展初期各信托机构的主要业务。其主要特点在于信托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委托人的家属、特定的个人等;信托财产一般为非生产性的个人财产;信托目的大都是使委托人能按个人意愿分配财产、保障受益人的生活。 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即委托人不是某个人、而是公司、社团等具备资格的法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在这种信托业务中,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受托人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或代理法人信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