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兼营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兼营证券公司的股票承销业务,离开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在金融市场中没有合理定位。经过五次整顿,今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5、经营企业的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6、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7、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8、代理保管业务; 9、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10、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 11、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2、办理金融同业拆借;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