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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托当事人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信托当事人指与完成信托行为有关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委托人就是信托过程中出钱财的人。我国《信托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成为委托人。未成年人不能采取法律行为,不能签定合同,不能成为委托人。就是财产的合法权利人,如果他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在签定信托合同时,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来签定,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的同意。
   委托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两人和两人以上的财产共有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财产信托给他人。
   受益人是信托过程中获得收益的人。《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由于受益人不是签定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无须具备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的人、尚未出生的婴儿、非公司形式的社团、外国人等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受托人指信托过程中管钱财的人,《信托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可以担任受托人。从需要上看,受托人的资格比委托人、受益人的资格要严格得多,比代理人的资格也要严。如日本民法规定,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担当代理人,但不能担当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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