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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托的特征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通俗的讲,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实质是一种财产的转移、管理与安排。信托的主要特征是,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这使得信托制度具有了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操作正是利用了信托这一特征;4、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5、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同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物的职责”,以上规定使信托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正是由于信托具有以上这些特征,信托才得以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独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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